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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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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、中央軍委關于民航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

發布時間:2013/1/23   |    點擊次數:6090

 

民航總局從一九八0年三月十五日起不再由空軍代管,現對民航管理體制的若干問題作如下決定:

一、民航總局是國家管理民航事業的行政機構,統一管理全國民航的機構、人員和業務,逐步實現企業化的管理。民航的方針、政策、規定等重大問題,由民航總局擬定,報國務院審批。

二、民航地區管理局、省(市、區)局、學校、工廠等企業、事業單位由民航總局和省、市、自治區人民政府(革命委員會)實行雙重領導,以民航總局領導為主。省、市、自治區人民政府(革命委員會)負責監督有關方針、政策和法令的貫徹執行,處理屬于地方性的問題。

三、民航干部由民航系統實行分級管理。地區管理局、省(市、區)局、學校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調動,應征求省、市、自治區的意見。屬于中央管理的干部,其任免調動,由民航總局上報審批。現在民航工作的現役軍人干部,師職以上干部原則上由軍隊統一安排,對其中已掌握民航業務、工作需要的,可留民航工作,辦理轉業手續。團職以下干部和專業技術干部,由民航調整安排,辦理轉業手續,并請各省、市、自治區予以落戶。少數符合離、退休條件和需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同志,由民航直接辦理手續,隨同軍隊轉業干部一起移交地方。

四、民航飛行學校和專科學校,列為大專院校序列,并逐步組建幾所中等技術學校或技工學校,加速培養民航專業人才。民航所需大專院校畢業生,由國家統一分配。

五、民航所需的統配物資,仍按一九七四年國家計委《關于民航總局使用0一三軍工戶頭的通知》執行;航空油料從十月一日起,原則由民航自供,少數軍民合用機場的民航供油設施尚未建成之前,暫由軍隊代供。所需的地方物資,以及餐廳、商店的物品,由當地省、市、自治區負責供應。

六、民航機場警衛按國務院、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。同時,要在當地省、市、自治區和公安部門的領導下,搞好機場秩序和治安保衛工作。

七、民航職工現行的供應標準和福利制度暫時不變。民航總局應根據民航的特點,在不降低現有生活水平的原則下,盡快與有關部門商定,分別搞出民航工資、福利、服裝、供應等制度,報國務院審批。

八、民航各級機構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政治路線、思想路線和組織路線,按照調整、改革、整頓、提高的方針,加強思想、組織和業務建設,抓緊制定發展規劃,研究機構調整、經營方式和管理方法,提出進一步企業化的措施。

民航全體同志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、四中全會、五中全會精神,團結一致,同心同德,努力提高技術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,大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,把安全生產和各項工作搞得更好。各省、市、自治區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,與民航總局密切配合,共同把工作做好,充分發揮民航在實現四個現代化中的作用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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